儒家的本质:用亲情绑架自由
由孔子开创的儒家思想,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。儒家以西周时期周公东征之后确立的封建秩序为理想,所以儒家思想以亲缘关系为基础展开政治图景,从修身到齐家,再到治国、平天下。
儒家思想当中也有很多重视个人的主体意识、个人的价值、个人的道德感、个人尊严的火花,有对人的价值的尊崇。比如,《荀子·王制》一篇中有“水火有气而无生,草木有生而无知,禽兽有知而无义,人有气、有生、有知,亦且有义,故最为天下贵”的说法。还有孔子说的,“我欲仁,斯仁至矣”。
也就是说,在儒家那里,人跟动物相比有着根本的区别,他们拥有各种能力、有道德感、有尊严、有创造性,所以人是天地间最珍贵的东西。
但是,儒家思想随即就把这种火花扑灭了,把人放在了诸多限制之中。准确地说,就是把人放在“礼”的限制当中。
儒家认为人是所谓“礼”的动物。在儒家那里,礼是治国的大纲与根本,是区分华夏和戎狄的重要标志,甚至被视为人的标志(鹦鹉能言,不离飞鸟;猩猩能言,不离禽兽。今人而无礼,虽能言,不亦禽兽之心乎!)。
先秦儒家的几位代表人物在政治上的共同主张是以礼治国。孔子反复讲“为国以礼”(《论语·先进篇》)。孔子的继承者孟子,其思想的重点在讲仁政,但也十分重视礼。孔子的另一个思想继承者是荀子,他的政治思想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礼展开的,是“礼治”主义的典型。儒家的另一部重要著作《礼记》,更是把礼在政治中的作用提高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。
而孝在礼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。《左传》中说:“孝,礼之始也。”孝道,也是儒家思想的主要的支柱之一。所谓的礼和纲常思想在孝道上表现得最为明确。
我们来列举一下孝道对人——尤其对处于下位者的子、弟等人——的限制。
他们认为,父母子女是人间的至亲,然后虽然对父母也有要求,但是对子女的要求远远高于对父母的要求。《礼记》中的很多篇幅都讲到了孝的最本质的规定是顺:儿女对父母要服从,这种服从很多时候就是盲从。即使是孔子,也认为最低层次的孝是养,更高层次的孝是敬,但是他并不否认顺的一面。
在孝的统治下,一个人生下来之后就失去了他的独立意义,而只是作为父母的从属物而存在。
“郭巨埋儿”的故事太残忍,不忍心讲。说另一个著名的故事。东晋的范宣在八岁的时候,有一次在后园挖菜,不小心伤了手指,大声哭起来。有人听到了哭声,关切地问他:“很疼吗?”范宣回答说:“不是因为疼的缘故,身体发肤是父母给的,不敢有所毁伤,想到这里才哭的。”
再说两个故事。东汉的黄香,他九岁时母亲就去世了,于是这个孩子除了帮父亲干活、料理家务之外,还在冬天给父亲暖被窝,在夏天给父亲扇扇子。传说中的老莱子,已经年过七十,还经常穿着彩衣,作婴儿的动作,以取悦年迈的父母。这两个故事都被写进了“二十四孝”。前一个父亲对儿童太差了,后一个则有点恶心了。
《礼记·曲礼上》说:“凡为人子之礼,冬温而夏清,昏定而晨省。” 一个合格的子女,要保证父母冬天住得暖和、夏天住得凉爽(九岁的黄香做到了),还要每天早晨和晚上向父母请安。在行动上还要“出必告,反必面。”而且,“父母在,不远游,游必有方。”
家庭的经济大权,当然要掌握在父亲的手中,更准确地说,是掌握在家族辈分最大的男性手中。子女不能有经济权力。
而且在法律上,父母和子女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。在道德上,亲子关系是不平等的,不但未成年子女得不到跟父母平等的民事权利,就是成年子女也得不到这种权利。而且各个朝代的法律都认可了这种不平等。如果子女和父母之间发生冲突,法律对双方的处理是非常不同的。甚至几乎可以说,父母(或祖父母)伤害子女(或孙子女),打死都不需要负太重的法律责任,而子女哪怕轻微伤害了父母,只要父母坚持,这个子女甚至就能轻易地被判处死刑。
即使父亲去世了,儿子也要做到“三年无改于父之道”,然后才能“可谓孝矣”(《论语·学而》孔子语)。
“民为贵,社稷次之,君为轻(孟子)”和“君者,舟也;庶人者,水也;水则载舟,水则覆舟(荀子)”的民本思想与民主丝毫无关,“先天下之忧而忧,后天下之乐而乐(北宋范仲淹)”的思想背后只不过是对民的怜悯。在儒家那里,君才是目的和核心,民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。在家庭关系中,也是如此。
伦理道德不会产生自由和平等,儒家的礼和所谓的纲常思想,最终限制了人的全面的发展,把人变成畸形的人,甚至使人不成其为人,把人当作工具。
于是,在儒家“礼”的规范之下,人们失去了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。在“孝”的规范之下,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子、弟们被亲情绑架,失去了财产、思想和行动自由,
总结一下,儒家思想虽然在表面上肯定了人的主体意识、人的价值、人的道德感、人的尊严、人的能力,而且在表现上也貌似是温情脉脉,看重情感,说什么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、夫义妻顺,到最后却是血淋淋的,对人的自由形成了极大的桎梏。所以,儒家在历朝历代被不同程度地尊崇,成为统治者手中与法家并用的、加强统治的工具,也不是没有理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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